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苏政发〔2021〕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7号)关于物流园区联盟建设有关要求,促进物流园区之间业务合作、功能协同、要素流动、标准对接,提升物流园区品牌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全省物流业提质降本增效,经协商一致,制定本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江苏省物流园区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全称为“JiangSu Province Logistics Park Alliance”英语缩写“JSPLPA”)
第二条 联盟性质:联盟是以物流园区主体为核心,先进制造业、物流园区主体以及园区生态供应链解决方案提供商等物流园区产业链核心单位,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非独立法人联合组织。联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相关协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在保证联盟成员单位工作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大联盟、大协作的集成优势,探索和创新社团的管理模式,促进资源互补和共同进步。联盟接受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物流产业促进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联盟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共建、共享、共赢”的原则,从提升江苏物流园区品牌影响力、综合竞争力和整体服务能级,打造江苏物流园区高质量样板出发,重塑物流行业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江苏省物流园区集群协同高效发展。
第四条 联盟主要任务:
(一)建设全省物流园区公共服务云平台。开展全省物流园区上云行动,搭建全省物流园区线上图谱和招商平台致力于江苏省内物流园区的线上招商推介服务,聚焦联盟会员的业务提升。
(二)打造咨询服务高端智库。建立政企沟通渠道,为企业提供物流领域专项申报服务;瞄准国家物流领域重大战略方向,开展前沿跟踪研究、省内外物流科技进展研究、行业领域发展状况研究等,为联盟做行业发展指导。
(三)搭建物流行业高水平交流平台。面向物流生态领域,通过举办省内外具有影响力的主题会议和行业论坛,打造物流领域交流品牌,推动全省范围内物流相关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四) 构建物流相关行业协同创新和技术领先解决方案应用平台。深入物流园区细分领域,联合标杆物流园区相关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产学研攻关、优秀解决方案推广应用活动,根据行业细分发布年度十大物流领域优秀解决方案。
(五)建设物流相关行业人才培养平台。开展物流相关行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开发物流相关科普宣教资源,培养满足物流行业发展需求的各类人才,为提升江苏省物流行业进步提供重要的人才资源。
第五条 本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联盟成员大会由全体联盟成员组成,是联盟最高决策机构,联盟理事会是联盟日常运行决策机构;联盟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联盟成员大会
(一) 联盟成员大会主要职责:
1.批准联盟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2.表决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3.决定联盟的变更或终止等其他重大事宜。
(二)联盟成员大会议事规则:
1.联盟成员大会包括联盟成员年会和联盟成员临时会议。联盟成员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联盟成员年会闭会期间,若遇重大事项,由联盟理事长或2/3以上联盟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2.联盟成员大会由联盟理事长召集,联盟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其指定人员召集或主持。
3.联盟成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个参会单位持有一票表决权。如赞成人数和反对人数相等,则由理事会做出最后决定。
第八条 联盟理事会
理事会是联盟日常运行决策机构,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组成,在联盟成员大会休会期间,代理成员大会职能,负责落实与协调成员大会做出的各项决定和相关事宜,处理联盟相应的紧急事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一家,联盟理事长由理事长单位负责人担任。
联盟副理事长单位初始设置八家,后续可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增加,每家副理事长单位委派一名副理事长。
(一)理事长主要职责:
1.对外代表联盟。
2.召集并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3.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4.任命联盟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二)理事会职责
1.执行联盟成员大会的决议。
2.批准秘书处提交的联盟工作方针、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配套实施方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3.审议批准秘书处提交的联盟章程 (修订)。
4.审议批准增补候选联盟理事会成员。
5.向联盟成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6.决定联盟机构的设置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7.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8.决定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9.需要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1.理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提议召开。
2.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需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每位理事持有一票表决权。如赞成人数和反对人数相等,由理事长做出最终决定。
3.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当理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代表人代行职责。
4.联盟牵头单位负责组建联盟理事会,开展联盟组建筹备工作。
第九条 联盟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联盟的日常办事机构,常设地点为联盟理事长单位。
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数名,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联盟理事长任命。秘书处对联盟成员大会和联盟理事会负责。联盟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和通报。
(二)筹备和召开理事会会议、成员大会。
(三)拟定联盟章程(修订) 案,提交联盟理事会批准。
(四)编制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相关报告。
(五)办理联盟成员单位的加入和退出。
(六)促进成员间的协调与协作。
(七)代表联盟对外开展联系、合作和信息发布。
(八)负责专项工作组的设立、管理与解散。
(九) 落实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联盟牵头单位成立联盟秘书处(筹),负责联盟成立筹备工作。
第三章 联盟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联盟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宗旨,遵守章程,自愿加入本联盟。
(二)拥有参与和承担联盟有关工作的实力,重塑物流行业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江苏省物流园区集群协同高效发展。
(三)在江苏省内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示范物流园区、省示范物流园区、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及其他标杆培育物流园区等。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联盟成员大会,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
(二)对联盟工作提出建议、批评、监督。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具有被选举权。
(四)参加联盟的互动交流、意见反馈、专项培训等各项活动。
(五)获得联盟内共享信息。
(六)入联盟自愿、退联盟自由。
(七)经联盟成员大会批准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以推动联盟成员单位的共同发展为己任,积极维护联盟成员共同利益,为联盟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献计献策,推进联盟建设。
(二)遵守联盟章程和相关协议,诚信务实,执行联盟的决议和遵守各项制度。
(三)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保守联盟有关商业和技术秘密,维护知识产权。
(四)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参加联盟通知的各项会议,及时完成联盟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未经联盟授权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六)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给联盟或其他联盟成员带来任何损失的,须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七)经联盟成员大会研究通过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联盟成员加入、退出与联盟终止程序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三)由联盟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成为联盟成员。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凡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联盟成员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承担此前该联盟成员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二)不遵守章程、不履行义务、不执行决议的成员单位,经联盟秘书处提出,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取消其成员资格。
(三)联盟成员因自身原因退出联盟需提交书面申请。
退出联盟的成员不得再以联盟成员的身份发表言论或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违反本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联盟理事会可表决除名。
第十六条 当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联盟运作时,由联盟理事长提出终止动议,并经联盟成员大会表决后生效联盟秘书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联盟终止及后续事宜。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联席会议会商机制。根据需要,联盟理事长单位可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召开“联盟联席会议”,民主商议联盟发展等重大事项,做到对策共商、大事共议、难题共解、实事共办。
第十八条 建立汇报反映机制。联盟秘书处通过会议、座谈、上门走访、电话联系等形式开展调查研究,将物流园区发展情况、企业诉求和党建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汇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表决同意后即时生效。章程的修改须经联盟理事会表决。
第二十条 担任本联盟各级职务的个人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时,由承担其工作的人员自然更替,报联盟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或由联盟理事会审议决定。